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院师生员工从事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保护我院的专利权和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
2、在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产生的专利;
3、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等条件(如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专利;
4、退职、退休、调离学院工作或毕业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五条学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我院师生员工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专利,由我院师生员工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院(合作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我院师生员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院或我院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三章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专利的申报必须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对申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需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报审批表》,经所在系部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为了确保专利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其申报前不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公开技术内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的内容。
第十条职务发明专利申报成功后,专利证书复印件交教务处归档保存。
第四章专利的实施
第十一条凡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其有关专利技术的实施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系部或部门有实施和推广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鼓励院内外各单位或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和推广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报酬。
第十三条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等均需与学院签订协议。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收费及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我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提供给院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其转让费根据双方洽谈确定。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利用我院专利作为支撑材料,不实质性实施专利技术内容的,专利资料使用费用不低于5万元。
第十六条 院内外单位或个人为中介,成功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将提取10%的中介费;教务处及专利发明人为中介的,不提取中介费。
第十七条 专利的转让费或专利资料使用费等扣除中介费以后,所得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单项专利转让费、许可实用费或资料使用费在10万元以下的,90%给予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人员的报酬(由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学院提取10%;
2、单项专利转让费、许可实用费或资料使用费在10万元以上的,80%给予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人员的报酬(由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学院提取20%。
第十八条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的效益,所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七条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入股所占份额不低于30%,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入股不低于5%。每年按股份从中所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七条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组织实施转化职务发明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的效益,所得效益学院提留50%。
第六章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专利,应按国家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安徽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二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个人承担,可在其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的相关科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申报成功后,学院按发明专利6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予以奖励。奖励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以上专项奖励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奖励申请表于每年的十二月向教务处申报。教务处负责组织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省市相关部门的专项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或本是职务发明却擅自(变相)申报非职务发明,或者擅自转让或许可使用学院的专利、技术成果等情况,学院对其直接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