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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5-08-31 管理员 

(院字〔2013〕166号)

为规范我院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激励教职工积极引进和承担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申报立项的纵向项目外,由我院教师接受政府部门、院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

第二条 教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在职人员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章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以互利、守信、公正、自愿,且不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为原则,同时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项目组成员可由学院、部门、项目引入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执行之前,需填写合同文本,技术合同应当条款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同时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签订必须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教务处组织课题组成员填写,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教务处留存合同正式文本一份,纳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依法解决。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保证项目研究按时、按质完成。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及教务处反映情况,若因不及时反映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损害学院名誉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并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将研究成果交项目委托单位进行鉴定验收,教务处不再单独组织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报告、成果、单位验收证明(意见书)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需使用学院的实验室、仪器等设施,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提交教务处批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因公暂时离开学院外出或学习的,经与委托方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转入学院账户,由财务处、教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开设专用账户,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制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本)交项目负责人,并作为项目经费借款或报销的凭证。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转入学院账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为3%;不占用学院资源无需提取资源占用费,占用学院资源视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费:人员费是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参加研究的学生劳务费、外聘人员工资、接待费等,人员费一般控制在经费总额的80%以内,依法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财务处从提取的人员费现金中代扣;

(2)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一般性办公用品费(不得超过科研业务费的50%),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为完成研究工作的小型会议费,以及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费、专利申请费、成果登记费等;

(3)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5)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安装、修理等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6)通讯、网络费:包括科研必须的电话话费,信函、包裹等的邮寄费,网络使用费等;

(7)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8)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9)中介费:指按所签合同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

(10)与项目有关的出境、出国调研、考察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所需要购置的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应在合同中注明。项目进行中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报请教务处审批,购置的设备产权归属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二十条 对项目经费的报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处、室和教务处共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少量的工程施工及其相关纳税等经费由教务处按合同审批,学院不再办理验收手续。鼓励项目组将横向科研项目所购仪器、设备转赠学院。经学院评估,并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按所赠仪器、设备价值的10%~20%奖励给项目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以委托单位的结题报告或验收证明为依据,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如因经费使用造成合同违约纠纷,则全部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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