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应用的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5〕6号
1、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智能电网装备。
2、设立新能源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采取参股投资、股权激励、项目补助、发债补贴、贴息补助、人才奖励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3、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按不高于1:1跟进投资。
4、对发行私募债券的新能源产业中小企业,需要担保的由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自行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再按照年发行额的2%给予3年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国开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2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对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产品,批量推向市场的,对首台套设备,按其不含税售价给予20%补贴,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关键部件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于新能源产业企业人才,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对于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研发机构新能源产业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20%,2年后支付3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
9、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400万元额度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