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秘〔2014〕2号)
1、对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芜湖注册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100%和80%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100%和90%奖励。
3、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芜湖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
4、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以上的,以50 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 50 万元。
7、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补200万元,在境外上市奖补120万元,“借壳”上市奖补1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
9、企业用房扶持。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按2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在市区和各县租用仓储进行配送的,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10、加快人才培育。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