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修订)的通知》芜政办【2014】15)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5〕1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13号)
1、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委托贷款资助,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各承担50%。项目实施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给予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及利息返还。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资金的50%。
2、增加对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补助。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给予不超过20%补助。
3、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6、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元、5万元。
8、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单项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增加对企业新药生产和动植物新品种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10、对我市企业在国(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增加对购置关键仪器设备的补助。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原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及运营成效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或运营补贴。
13、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14、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15、新认定的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6、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