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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选编之五:融资扶持
2016-01-12  

1、科技保险

政策支持:采取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50%一次性资助,最高30万元。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7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3条
《芜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芜政办【2013】22 号)

2、发行债券和票据

政策支持: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6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2条

3、上市扶持

政策支持:

1、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成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阶段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以上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

2、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2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市与县区资金结算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境内上市奖补200万元,境外上市奖补120万元, “借壳”上市奖补12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

4、芜湖市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收益扣除本息后50%用于奖励。其中,5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奖励高校、科研机构。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5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5条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办【2013】15号)

《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第8条

4、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政策支持:

1、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4条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芜政办【2013】14号)

5、进入长江股权交易所和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

政策支持:在芜湖长江股权交易所和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托管及挂牌交易的本市企业享受“新三板”相关政策;托管及挂牌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芜湖长江股权交易所相关系统升级,财政据实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4】30号)

政策支持:

1、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已完成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安徽长江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安徽长江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给予融资额2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进入省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芜金融办【2014】29号)

6、创业补贴

政策支持:

1、各类企业高管来芜投资创业,其中自带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控股担保公司给予3倍的融资担保。

2、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从2010年起,对每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市财政按省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奖励。

3、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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