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果产业化
政策支持:
1、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我市转化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即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70%的奖励。
2、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前5年所缴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政策依据:《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
2、在孵企业税收返还
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园内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4、29条
3、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及其高管
政策支持: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