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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选编之八:股权分红
2016-01-12  

1、产业研究院

政策支持:市建投等政府投资公司可投资参股研究院建设,政府股权根据考核业绩情况,以股权激励方式逐步奖励给研究院及其科技骨干、高管和核心团队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7条
《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芜政办【2013】22号)

2、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补助

政策支持:纳入我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各类民营企业,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实施分红激励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
《芜湖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芜政【2012】51号)

4、股权激励

政策支持:

1、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3、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
《芜湖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芜政【2012】51号)

5、分红激励

政策支持:

1、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2、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4、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
《芜湖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芜政【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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