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人才特区建设水平的意见》(芜市发〔2015〕1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人才团队。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成立县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县区风投公司)。县区风投公司由市与县区按1∶1出资构成。
第三条 县区应积极招引和推进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条各县区根据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团队招引需求,市科技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各县区应主动与科技团队进行对接,与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申请市、县区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科技团队成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在芜湖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有意申报在芜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在网站上下载《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洽谈对接。各县区与科技团队对接,对申报团队进行考察并对团队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与科技团队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合作协议》。科技团队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县区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四)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查实查新。
(五)专家评审。组织技术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
(六)部门评价。组织市直部门专家从商业计划书、载体支持措施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价。市科技局将专家评审和部门评价得分汇总后,提请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七)投资洽谈。县区风投公司负责按程序对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远大公司)全程参与。就股权结构、知识产权估价、股权激励和退出等内容开展商务谈判,拟定股权投资协议和扶持等级,并经县区投资委讨论通过。
(八)审定确认。市科技局会同市远大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县区与团队洽谈情况,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培育,提出优先扶持团队名单和等级建议,并提请市投资委会议研究决定。县区风投公司按股权投资协议约定,负责将县区扶持资金先行到位。
第八条 对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每年扶持20个左右的科技团队来芜创新创业。根据市投资委会议决定,对在芜正式注册的科技团队分A、B、C、D四类予以支持,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由县区风投公司履行出资手续。
(二)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70%奖励给团队成员,第6-7年上市的分别奖励50%和30%,第8年上市奖励10%,第9年后不再享受股权奖励政策;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三)业绩奖励。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到位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四)回购奖励。自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五)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六)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对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B、C、D类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科技团队及创办的公司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七)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股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政府性扶持资金入股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
(八)对市政府审定的重点团队项目,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委托县区风投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投资委会议确定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股权投资协议》。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科技团队招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协调落实扶持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做好资金预算和调配工作;县区风投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市远大公司负责管理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全程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并对县区风投公司对科技团队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