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切实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现将《芜湖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9日
芜湖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
〔2015〕45号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切实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以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创业,主要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创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30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度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户。除中央和省已安排专项资金外的创业扶持支出,市财政对县区实际发生的各种补贴、奖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支出,实行“以奖代补”,其中对县补助20%,对区补助50%。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芜市发[2014]1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创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对象填写《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县(区)人社局申请。
(二)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后直接兑付。其中:对中央、省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补助、奖励项目,各县、区不得在创业扶持资金中申报支出。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对象,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创业对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提供退伍证;
(三)登记失业人员合伙或独自创办企业申请创业补贴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经营企业人数证明;
(四)初创企业录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五)申请贴息的,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对账单和付息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提供的材料,各县、区需审核原件。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参照上年兑付情况,预付县区一个季度兑付所需资金,并根据各县、区实际兑付金额和市级承担比例,按季清算拨付。
第十条各县、区申请支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以其上缴的创业扶持资金数额为上限,且支出必须符合规定范围。超出限额外的资金数额,由县、区财政据实追加,市财政局联合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按比例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创业扶持资金等违规行为,由同级人社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创业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