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共同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人才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类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参股投资、项目补助、“贷转补”、股权激励、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市民强公司〕
第四条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五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新建或改(扩)建2层以上自用生产性用房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
第六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新建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八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基础设施等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第十条 对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目标的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对于在本市转让与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所缴纳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给予运营公司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连续3年年均增速不低于20%,政府可按照企业经评估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进行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资本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扣除本息后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十六条 鼓励机器人产业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3D打印产业纳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6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兑现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689号)执行。各条款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应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