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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2020年)
2016-09-27   芜湖市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经销、租赁及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第三条 2016年至2020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

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助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须在本市首次登记注册上牌。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体条件是:

1.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2.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我市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3.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物流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动力电池的回收。

4.确保与公告目录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整车租赁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全市拥有完善的租赁网络、租赁管理和租后服务体系。

(四)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联网监控和租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整车购买。2016年对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补贴1万元/辆-2万元/辆(详见附件1)。物流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30%的比例给予市级配套补助,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辆。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整车租赁。2016年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等,市财政给予整车租赁费用50%的补贴,每辆车最高不超过800元/月。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每辆车自运营之日起补贴两年。

(三)分时租赁。2016年根据分时租赁公司在我市上牌并实际投入运营的车辆数,市财政给予每辆车800元/月的定额补贴, 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每辆车自运营之日起补贴两年,已享受分时租赁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车辆不再重复享受。

分时租赁公司每建设一个分时租赁点(每个点不少于5个停车位,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35千瓦),市财政给予每个租赁点1万元补贴。

(四)充电设施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申报充电桩补助的公司已建成充电桩不低于100个,或直流充电桩不低于8个。对住宅小区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属地物业服务企业为其建设充电桩提供便利服务并正式通电的(新能源汽车车主需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物业服务企业1000元/桩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五)充电电费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充电站,未对用户收费前,充电电费由属地财政全额补贴。政府建设的停车场可实行免费停车。

(六)对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每辆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补助;个人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市财政给予2000元补助。

对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的企业,按其租赁收入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用于企业营运补贴。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接购买。

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

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给购车用户的发票;

(2)购车者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说明车辆纯电续驶里程(公里)和电池容量(千瓦时)等关键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整车租赁。

1.整车租赁补助是指市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

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整车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与租赁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说明车辆纯电续驶里程(公里)和电池容量(千瓦时)等关键信息的有效材料。 

(三)分时租赁。

1.分时租赁补助是指市财政的分时租赁定额补助和分时租赁停车点建设的一次性补助。

2.由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

(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分时租赁车辆在本市运营的交易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分时租赁点建设批复、竣工材料、充电桩功率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施建设。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充电桩建设协议、功率证明材料及设备购置等凭证;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市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按相关标准和政策内容进行初审。每月前5日内受理。

第十条 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等处罚,并纳入个人或单位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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