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8日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产业政策原则上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市)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天使、创业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市)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市)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四)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贷转补”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及立项时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扶持资金可拨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或县(市)区具有相关委贷资质的机构,由该机构将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委托贷款方式,贷给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市)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项目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额);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县(市)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单位(个人)。同时,建立市级政策兑付资金预拨机制,按季度提前向各县(市)区、开发区预拨资金,并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交的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
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政策兑现申请初始信息的录入;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通过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兑现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市)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规定期限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本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本市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度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项。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市)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2.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4.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5.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17.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20.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4)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5)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21.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2.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市)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运营奖补等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0年度起施行。